资本市场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管理 >> 资本市场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八

发布日期:2020-08-27 10:58 信息来源: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一、纠纷概要 

2012年,甲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甲公司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甲公司索赔。在诉讼时效内,该公司有16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投资者股价下跌损失1500万元。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投服中心进行调解。 

二、主要争议 

投服中心受理该案后,指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经调解员与案件双方多次耐心沟通,双方均接受调解,调解程序正式启动。经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二,调解员围绕争议要点,分别分析双方的主张是否合理:一是损失计算方法。通过搜集整理相关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调解员梳理归纳了各种买入均价的计算方法并比较各方法优劣,将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采用的方法进行一一核算。二是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规定的较为复杂。调解员整理归纳了司法判例中关于系统风险的认定及扣除比例计算方法,着重参考了司法实践中“佛山照明案”和“万福生科案”的系统风险比例的计算方法,对本案的系统性风险进行了测算。 

三、调解过程 

经过前期的测算,调解员围绕损失计算方法的统一、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比例、和解款项的支付期限等问题,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特别是以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为依据,释法明理。一方面,让甲公司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明确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另一方面,让投资者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投资者调整过高的赔偿期望值,根据法律的规定,理性参与调解。通过耐心的沟通、交流,调解员重新树立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解决该纠纷的信心,不断化解双方的抵触情绪,帮助双方加强信任、增强共识,最终引导双方就损失数额、扣除比例、付款期限等问题达成了和解方案。根据和解方案,调解员与双方确认细节问题,形成了最终的和解协议。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和解协议,上市公司当场赔偿160名投资者850万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四、调解启示 

1、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者人数众多,但具体到个案真正起诉的股民比例仍很少,不排除一些股民不知可以索赔或者认为金额较小索赔意义不大,但确有很多股民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无动于衷并不是不知道可以索赔,而是仍旧抱着固有的观念,出于对国内诉讼或非诉解决环境的不信任、不了解而放弃索赔,待到前期索赔股民拿到赔偿时又因已过诉讼时效而懊恼不已。据此,投服中心建议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遇到此类侵害时,可以自身或者委托代理人积极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具有成本低廉、程序便捷、意思自治、促进和谐以及不公开等突出的优势。在本案中,通过调解员的调解,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拿到了合理的赔偿,及时、充分地保护了合法权益;甲公司也减轻了诉讼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通过积极赔付,维护了企业形象。与此同时,本案涉及的投资者众多,纠纷的成功调解,也为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