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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目录》| 教你认清外汇交易类经济犯罪的真面目

发布日期:2022-05-31 10:40 信息来源: 山东经侦 字号:[ ]


外汇交易类


      非法集资人在未经国家批准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私自搭建外汇交易平台,或借以炒国际外汇为名,承诺固定收益,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主要犯罪手法


      1、由一人控制,成立一家或多家空壳公司(下称炒汇公司),以各个空壳公司名义接受委托,声称可以使用人民币本币兑外汇方式,参与国际外汇平台炒汇,同时在全国各地以上述一个或多个空壳公司名义设立分支机构,招收代理商。


     2、对外声称炒汇公司获得某国外汇交易授权,并出示虚假授权代码,声称拥有先进的外汇交易系统,可以自动跟单,不需要投资参与人亲自操作,参与人即可享受高额收益。


      3、私自搭建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开放虚假外汇交易APP,使投资人可以直观透明观看其虚假交易平台的K线图(虚拟)等交易要素,诱使投资人对其深信不疑。而实际上,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均被转入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实际控制账户中。


      4、初期,在投资人将人民币资金委托炒汇公司投资外汇,在将资金委托交付给炒汇公司的同时,即可获得较高的固定返利收益。之后,还可定期获得部分炒汇分红收入。实际上,这些固定返利和所谓分红只不过是投资人自己或其他投资人投资的资金一部分。


      5、在运营方式上,设立拉新奖励机制,给拉新参与人以较高激励奖励金,或者设立传销式层级奖励。


      6、个别情况下,为打消投资人疑虑,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让外汇投资参与人寻找资金使用人,然后又以所操控的另外炒汇公司名义给予资金使用人以外汇投资参与人所投金额的30%至40%的资金使用,但资金使用人必须给外汇投资人所投资金的全额进行担保。实际上,已把风险悄悄转嫁给了资金使用人身上。


      7、当拉新投资参与人遇到瓶颈后,资金链断裂,平台关闭,个人携款潜逃。


      8、外汇投资类非法集资还有投资人直接参与型,其运作模式一般为:

    (1)建立微信、QQ群,吸收投资公众;介绍“专家”、“导师”,向公众不停鼓吹“专家”、“导师”过往优秀操盘业绩。不间断发送历史交易截图,介绍“专家”、“导师”获得过的一般未听说的国际奖项。

   (2)且特别说明,投资参与人的投资资金均由第三方机构保管,受某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3)鼓动随“专家”、“导师”跟单,自己操盘交易,而实际上投资参与人跟随的交易平台是与市场交易无关伪平台,搭建者具有所有技术手段,可以在后台修改任何交易数据,使投资人看到的涨跌趋势相反,最终参与人只能逐步深陷其中,遭受重大损失。


风险识别

     ● 国家对外汇交易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调整约束,外国公司未经许可严禁在国外开展外汇交易业务,国内个人严禁非法从事外汇交易,目前一切非国家交易场所从事的所谓外汇交易,都是虚假违法的。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群等途径向社会宣传的,都是违法的。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固定货币收益、返利、奖励或保本的外汇投资都是虚假非法的。

     ● 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邀约的外汇投资都是虚假的。

     ●国家只允许在银行和国家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外汇,以其他平台为载体的外汇交易都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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