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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6-07 10:03 信息来源: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应当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订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规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监管的衔接。

(一)凡纳入抽查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未纳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三)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当及时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过监测途径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的,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业务监管科室负责组织、协调与本科室职责相对应的抽查任务及业务指导;政策法规科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

第六条  各业务监管科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各业务监管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两个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本部门全部监管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抽查流程



第八条  各业务监管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制订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九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业务监管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总体比例不得低于5%。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业务监管科室根据抽查事项需要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资格检查证等,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

核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检查对象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业务监管科室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专业机构结论、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业务监管科室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抽查检查结果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检查,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市场主体的;

(二)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该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无人签收的。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二十六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也可以委托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各业务监管科室在日常监管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将其作为行政许可、风险管理、授予荣誉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监管科室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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