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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障?快来看看这些案例

发布日期:2020-07-21 17:13 信息来源: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呈现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构。在该结构下,一些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这些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成为公司法领域热点问题。



中小股东可否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若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可否要求撤销决议?



当公司董事发生冲突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中小股东可否要求解散公司?


这些问题

涉及到了中小股东的

知情权、决策权、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等

今天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通过三个典型案例

来说一说股东权益的维护~



一、知情权


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截至目前,全国涉及股东知情权的一审案件数量达到8364起,从2010年仅21起案件增至2019年2069起案件;其中,近五成的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簿成为中小股东最为重视的权利之一。能够知悉公司的经营情况,中小股东才能有针对性地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介绍


李某系厦门市A公司的股东。2019年8月,李某根据公司发送的财务文档指出近几年公司连续亏损,且有账目存在争议。据此,李某要求公司提供近年来的银行流水及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利分析对策。其后,公司股东兼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某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公司停止经营并遣散工人。李某回复要求立即对公司账务进行清理,向各股东发送财务报表。公司至此不再回复,李某便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李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李某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并书面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而A公司并无合理根据认为李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李某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的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方式均为合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某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银行流水的诉求。




二、决策权


股东能否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截至目前,全国涉及公司决议撤销的一审案件多达1960起,从2010年仅5起增至2019年394起。能够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进行效力推翻,中小股东才能实现当家作主。





案情介绍


翁某、李某、邝某等7人系B公司的股东。2019年8月底,翁某通过微信通知邝某到厦门参加临时股东会,通知中的会议议程为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9月4日,B公司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为“股东会决议一”),内容为公司印章、账户的监管。该股东会决议有B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字盖章。次日, B公司召开股东会,参会股东通过解散B公司的决议(以下简称为“股东会决议二”),决议无李某与邝某的签字。随后,邝某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解散公司的决议。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形成“股东会决议二”的股东会议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是否存在瑕疵,若存在瑕疵,是否对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本案中,在召集通知程序上,翁某通过微信发送给邝某的通知内容中,并未包括解散B公司的议程,而临时增加的此项决议内容为“解散公司”,事关公司的存亡,对股东权益影响巨大,已对“股东会决议二”的形成造成实质性影响。据此,集美法院支持了邝某的诉请,撤销了“股东会决议二”,保障了邝某作为股东的决策权。



三、请求解散公司权利


股东可否请求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公司依法解散?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截至目前,全国诉请解散公司的一审案件已达7318起,从2010年仅17起增至2019年1811起,其中公司董事冲突导致的诉讼占比近二成,董事冲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成为诉请解散公司的常见原因。对公司有依法请求解散的权利,中小股东才能从股东僵局与董事僵局中脱身。





案情介绍


陈某、蔡某、周某为C科技公司股东,陈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某因公司管理问题与蔡某发生了实质分歧,股东之间逐渐丧失了信任和合作基础,C科技公司的合同章、营业执照、U盾及银行卡由蔡某之子保管,公司公章则由陈某保管,双方互不给予使用。由于公司经营不善,C科技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办公场所无人,办公设备已被搬空。同时,C科技公司被多家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无法正常运转,故陈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作为C科技公司执行董事,与大股东蔡某间矛盾颇深,公司出现明显公开对立局面,已导致公司权力运行陷入僵局。在双方股东不愿意共同经营、冲突对立无法调和的情况下,C科技公司已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目的,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据此,集美法院判决,准许C科技公司解散。公司在解散后,将依法进行公司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在于

中小股东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下

难以真正参与到公司决策和公司事务管理中

本期三个案例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集美法院将继续

依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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